时间:2023-08-01|浏览:200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菊加入了非法传销组织,被该组织以高回报率的投资为诱饵,在桂林市临桂区开展“连锁销售”传销活动。参与者需要缴纳申购款,购买1-10份产品,金额从3800元至33500元不等,以获得加入资格。张某菊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收取申购款,并在参加者达到上限后,再继续发展其他人员。传销人员根据下线人数申购份额总数,获得相应资格,随着下线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资格,并相应获得提成。该传销组织通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以此骗取财物。
被告人张某菊发展了明某、姜某杰等多名传销人员。2013年3月,张某菊成为“高级业务员”。期间,张某菊积极进行宣传、培训等传销活动,并收取下线申购款及发放下线提成。截至2015年底,张某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60人以上,层级达三级以上,收取的传销金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另外,经查明,张某菊在参与传销活动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共收取传销资金5020200元。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张某菊。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菊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超过60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因此,其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张某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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