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70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宝和董某程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的组织实际上不生产销售商品,也不提供服务,而是以“拉人头”的方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用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支付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最高可支付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可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数量逐级提升,并获得返利。
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经理室)内由老总领导,设有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传销人员的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组织和管理活动。
从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该团队(经理室)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绿地国际花都小区租住并开展活动。被告人顾某宝在2019年9月至案发期间担任该团队(经理室)的自律配合和自律总管,被告人董某程从2020年4月至案发期间担任经晨窗口。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宝和董某程组织并领导了一起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支付费用购买“份额”来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五级三晋制的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加入,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些行为已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宝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董某程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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