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浏览:203
据了解,从2020年9月开始,蒋某某、吴某与其他人在建阳区某小区内开设工作室,利用手机、电脑、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将虚拟货币卖给游戏玩家,以赚取差价牟利。在2020年12月期间,与蒋某某、吴某合作的另一男子退出,陈某加入了他们开设的工作室,并一同从事上述活动。
尽管明知有些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进行了违法的网络赌博活动,这3人仍然为其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并以此为生。直到案发,陈某赚取了2.3万元,而蒋某某和吴某则赚取了6万元多的利润。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罗丽娟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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