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241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4月开始,绵阳大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了“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采用“消费返利模式”,声称会员消费后可以返还全部消费款。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了市场运营人员,并要求他们对外宣传“消费全返”模式,吸引实体店铺商家和消费者注册成为会员。
该公司奖励市场运营人员从其代理区域的商家销售金额中提成,要求对外宣传在“大圣旗舰商城”购买商品满500元将全部返还,成为商家会员。普通会员购买商品满2000元或者缴纳费用满300元,将获得从发展人员消费金额中返利。这些手段吸引了商家会员和普通会员的注册。
罗某某在2016年9月成为商家会员,并先后注册成为区代理和市代理。胡某和李某也在推荐下成为商家会员和区代理。截至案发,罗某某发展了1426个消费会员,提现金额为254047元;李某发展了128个消费会员,提现金额为8820元;胡某发展了164个消费会员,提现金额为25837元。
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某、胡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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