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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org币宣判:泸州网络传销案,4-2年判决!

时间:2023-08-05|浏览:225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平和其他三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ORG生命体”传销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2017年6月,王某平邀请了熊某、张某英等人到福建三明市参加了ORG币项目培训。随后,王某平去了成都,而熊某、张某英回到了泸州,开始宣传ORG币项目,声称其有定量发行、不会增发、只会升值不会贬值,并且具有流通属性,可以用于支付水电费、话费、交通违规罚款等。

ORG币项目规定,用户通过邀请码在网上注册交易ORG币的平台,并使用电子钱包存储ORG币和获取收益。注册会员后,购买一定数量的ORG币,就能产生静态收益。静态收益随持币量增加而增加。

同时,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只有下线购买了500枚以上的币,上线才能享有动态收益。持币量越高,享有的静态和动态收益比例越高。收益以币的形式返还到电子钱包。最终可以将币兑现为实际收益。

2017年8月,王某平在福建三明ORG币项目人员的帮助下,在泸州租用了商贸城一区八间门市用于宣传、推广和培训ORG币项目。

王某平是ORG币在泸州地区的最高领导人,掌握着“四象系统”,担任“铸鹰商学院”的院长。张某是该学院的总监,协助王治平处理ORG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后勤工作。

另外,查明被告人熊某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已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王某平、熊某、张某英、张某参与了涉案的ORG币投资,并进行了宣传、交流和讲解。他们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以获得注册会员资格,并以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他们以动态增加、虚构、夸大盈利前景等方式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在泸州地区,他们逐渐形成了一个具有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的“系统”,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警示公民理性投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5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备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

ORG币这类行为存在着多种违法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能警惕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币值升值获取利润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资金,并鼓励投资者发展更多人员加入,不断扩大资金池。这种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特征。

(文章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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