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浏览:327
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5月开始,兰某某等人成立了深圳亚元公司,创建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亚元”,并开展传销犯罪活动。2017年9月,简某某与兰某某达成协议,负责优化和再开发“亚元”网站。该网站通过互联网传播,并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成为会员。会员之间按照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并通过发展人员数量和缴费金额来获得奖金。
同年10月,简某某完成了“亚元”网站的开发并交给兰某某等人使用。随后,简某某将网站移交给南京麦瑞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南京华域云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进行运维。据调查,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高达317,790人,最大层级数为164级,传销资金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5日起,陈某某等人开始使用一款名为“齐天大圣”的APP开展传销犯罪活动。会员通常称之为“大圣机器人”。同年8月8日,简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网络技术服务协议书,负责制作一款名为“中企大圣”的APP。该APP声称能自动刷取流量并获得高额收益,通过发展他人购买智能机器人来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简某某制作完成了“中企大圣”APP并交给陈某某等人使用。据查,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超过120人,传销资金总额超过250万元人民币。2019年9月9日,简某某在北京市被抓获,其在接受审查时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
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简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简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进行了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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