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浏览:297
被告人任某林和韩某玲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截至案发时,他们两人在该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开始,被告人任某林和韩某玲等人在合肥市、芜湖市弋江区从事“1040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及按比例提成牟取利益。他们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以五级三晋制的方式晋升等级,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至少发展了90人。
该传销组织有老总级别人员领导多个经理室,各经理室设立了不同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进行管理。被告人任某林担任过老总职务,被告人韩某玲担任过大总管职务,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任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玲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外,被告人任某林于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韩某玲于2019年9月26日至10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周口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林、韩某玲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韩某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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