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浏览:227
此案的起因是,福建人林某在2017年5月认识了马来西亚华裔杨某,接触到了“EV国际”投资平台,并将其引入了国内。该平台并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却以推销公司股权的名义发展会员。根据该平台的规则,要成为会员就需要支付费用并由平台会员帮助注册。注册之后,成功推荐了两名新的会员,就可以得到自己支付的会员费。比如,投资7万元入会,发展了两位投资7万元的下线会员,就可以得到7万元的返还。而且,他们还承诺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手上的积分和股权就会越值钱,获得的奖励也会越多。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引诱会员不断发展更多的下线会员。
福建人黄某是林某发展的首批会员之一。由于黄某经营微商,人脉资源广泛,所以林某通过他的介绍来到了景宁,并找到了张某,向她介绍了“EV国际”。之后,张某以群主的身份建立了微信群,并在景宁租了办公场所用于宣传“EV国际”的投资事项。他们通过利益诱惑,如“一推二返还会员费,通过投资可以得到原始股权,并且还有产品和静态收益”,直接发展了20多个会员,间接发展了200多个下线成员,从下线成员缴纳的会员费中收取的金额达到了90万元以上。
2017年12月,张某意识到这个投资平台存在传销风险,主动到县公安局自首。而黄某和林某则分别在2018年4月和8月被警方抓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对他们提起了公诉。
景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近年来,随着传销形式的不断更新和发展,网络传销已经成为主流模式之一。与传统的“聚集式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往往以金融投资理财、股权投资、商城返利、虚拟币、微商等名义进行,并采取手段规避相关政策限制,增加识别的难度。因此,投资者一定要保持警惕,避免被类似“消费联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的虚假“营销理论”所迷惑,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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