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209
10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得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传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谷某因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款一万元人民币。
经过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2016年7月,杨某伟、斯某正、庄某等人在成都共同策划,以共享经济发展的名义,线上成立了“XX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以购物返利为名,设立了管理奖和推荐奖来吸引会员并牟取暴利。
为了发展会员,他们在2016年11月以“示范中心”为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总部,在线上建立了鑫圆共享商城,并发展了28个产业链。参与人员需要向总部缴纳100万至600万元不等的费用,并获得一个产业链的运营权。运营商可以自行发展省、市和区县三级代理商,并获得相应的业绩奖励。
28个产业链运营商采用总部规定的通用营销模式。会员按照11.7%的比例在线下缴费,获得100%的资产配额。平台会按照每天万分之六的比例返利,每天的分红以积分的方式计入个人账户。通过4年6个月19天的“分红”,会员最终可享受100%的总资产。现金积分达到500分以上即可提现,但提现时需要扣除5%的手续费和20%的积分(只能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或购买公司原始股),总共扣除25%。此外,各级代理商、合伙人和会员推荐其他人加入后,也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和管理奖。
被告人谷某在2017年2月加入了这个传销组织,并在鑫圆共享食品产业链宿州市分公司按照公司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了线下会员,吸引投资者并对他们进行培训。他发展了92人直接下线会员和82人间接下线会员,对该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到了关键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以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被告人谷某在本案中的相对作用较小,系从犯,且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视为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反传防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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