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92
这次行动共发现并清理了8个传销窝点,其中以“兴百客”为首。共遣散了90多名传销人员,并查获了30多件传销物品。对8名未按规定备案的出租房房主进行了批评教育。
广大人民群众: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一些传销以“创业、就业”为幌子,打着“招聘、介绍工作”的名义,骗取求职人员加入,以欺骗、胁迫和精神控制等手段来谋取钱财。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危及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参与传销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来人口,他们聚集在社区和村庄的出租房屋,进行上课和洗脑。如果不及时驱散,他们会越来越多。这些人聚在一起,男女混居,很容易引发治安和刑事案件,给社区和村庄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特此向广大群众致信: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三、任何人都不能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也不能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
四、私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必须保留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了解承租人的职业和工作场所等基本情况。同时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备案出租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将会处以200元到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同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
如果发现小区内经常有陌生外来人员进出,多人群居在一套住宅内,且没有正常工作,等其他异常情况,请立即向社区、公安、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举报。
蓟州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不要盲目参与传销活动,出租房屋时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租房人员的身份,审查租房的用途,有责任监管租客不从事违法活动。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类似的聚集、上课的外地人员和疑似传销窝点等情况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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