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12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科在北海市海城区加入了一个名为“资本运作”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为幌子,要求参加者缴纳6.98万元(7万元)然后按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廖某科通过郑某韵(另案处理)加入了这个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他先后发展了温某荣(另案处理)、张某娟、廖某顺、李某3、潘某1、何某2、封某、黎某、黄某1、龚某1、薛某、龚某4、陈某2等多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被告人廖某科还定期收取该传销组织新人的申购单等资料,并负责发放该传销组织的返利。到案发时,他已成为该传销组织的“老总”,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据被告人廖某科供述,他所在的组织会带新人边旅游边介绍北海城市发展,并介绍一个名为“1040工程”的项目,承诺69800元的投资可以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该组织要求新人缴纳70400元(含100元担保卡的手续费),并让新人的推荐人去防城港的工商银行,将30400元和40000元分两笔存入推荐人的担保卡。之后,新人回到北海办理加入传销体系的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科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廖某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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