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浏览:225
一则判决书揭开了一桩金额近13亿元的跨国虚拟币传销案。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一个来自韩国的共享币(英文名:ShareCoin)传销组织在中国发展了会员账号556418个,层级发展至712层。并且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收取中国区会员费用合计人民币1289183354.06元(12.89亿元)。
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洪淳度(韩国籍,另案处理)、明鲁文(韩国籍,另案处理)等人在韩国创建了共享币(英文名:ShareCoin)传销组织,并成立了5个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共享币改名为DGC币。
该传销组织设立了共享币交易平台(www.digitcoin.in),以发行共享币(DGC币)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会员的推荐,缴纳100美元至500美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每一会员下线分为两条线,每条线下可以发展无限层级。该交易平台设置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三种奖项设置共享币(DGC币)拆分作为静态收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其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设立中国区总部、举办DGC币启动大会、组织中国会员参观韩国总公司等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大力宣传,以互联网为平台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
截至2017年2月20日,共享币(DGC币)传销组织共有中国境内会员账号556418个,已发展至712层,形成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组织体系。至案发时,该传销组织收取中国区会员费用合计人民币1289183354.06元(12.89亿元)。
而在这过程中,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该案件被告人李昊燕在该传销组织韩国总部工作,协助韩国总部明鲁文在中国推广共享币(DGC币),参与翻译共享币(DGC币)的宣传推广资料等工作。期间,李昊燕使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帮助该传销组织走账,收到传销组织资金合计1978875.4元(197.89万元),并将部分资金转账给他人。经鉴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共享币(DGC币)传销组织加入中国区会员账号548275个。2016年1月至10月,共享币(DGC币)传销组织收取中国区会员费合计1274289361.66元(12.74亿元)。案发后,盐城市公安局依法冻结李昊燕工商银行账户内赃款734303.45元(73.43万元)。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昊燕参与的共享币(DGC币)平台以推销虚拟数字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的入门费,并按照双轨制形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字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李昊燕协助该传销组织在中国境内推广共享币(DGC币),在该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且此案系共同犯罪。李昊燕对该传销组织在中国区的发展起次要作用。
法院最终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昊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冻结的赃款人民币734303.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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