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96
经调查,杨某、李某利用连某的房子对邀约的“新人”进行“洗脑”、上课及培训学习“资本运作”,二人对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某、李某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教育遣返。
同日,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某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19日对连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连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2020年9月,业主赵某将其一套房子无偿提供给朋友谭某居住,谭某居住后容留夏某、王某在此房屋居住。后钦南区打传队在该房现场查处谭某、夏某、王某三名传销人员,当场收缴了大量传销书籍、手写笔记等资料,并对该出租屋进行查封。
经调查,谭某、夏某、王某利用赵某的房子聚集传销人员,对“新人”进行“洗脑”,培训学习“资本运作”业务,对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谭某、夏某、王某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教育遣返。
同日,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赵某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19日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赵某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如果你还认为房子放手一租,坐等收钱,就算他们在里面做传销,也与你无关,那你就错了!
以案说法
根据国务院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规定,为传销组织提供传销人员居住场所的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应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处罚。同时,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但显然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在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方面做得明显不够,甚至不清楚房间里有多少人、有什么人在房内居住,致使出租屋一直容留传销人员在内参与传销活动。
执法人员提醒
业主将房屋出租或者无偿提供给朋友居住时,应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职业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住建局申请登记、备案,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更应尽到对出租房的检查、管理义务,还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备,坚决防止和杜绝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和场所的行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市监蓝”为您护航
2021年开春以来,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钦南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钦南区打传队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14次,出动执法人员9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0车次,检查涉传窝点、聚集性场所23个,捣毁传销窝点5个,行政处罚、教育遣返传销人员17人。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加大打击传销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助推钦南区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砥砺奋进、全速前行。
打击传销,从我做起,拒绝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让他们失去最后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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