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浏览:193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郭某丽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名叫孟某某的男子。这个男子向郭某丽介绍了大风车恒金币项目。郭某丽了解到该项目后,前往广东东莞考察了该公司并听取了相关讲课,然后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大风车平台注册了几个账户,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并成为投资平台的会员。
该传销组织宣传称发行的“恒金币”可以套现,并保证投资者获得10日12%的稳定收益。投资者首先在“币股园”和“大风车”上注册账号,然后在币股园上充值购买“恒金币”,然后将“恒金币”转移到大风车账户上以获取收益。
收益主要分为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团队业绩收益和排单币收益四种形式。而动态收益是由推荐下线所产生的,直推三人为1级,直推六人为2级,直推九人为4级,可以获得1、2、4层下线消费的返点,返点以“恒金币”的形式发放。
被告人郭某丽加入“大风车”投资平台后,利用微信等方式积极宣传,发展了多名下线会员。她在“恒金币”网络传销中处于第三层,其下线人数为2521人,有10层下线层级,去除重复项后,下线会员总数为1569人,奖金总计705,600元,现金钱包金额为60,066.4元,收益钱包金额为54,000元。
此外,岢岚县公安局聘请忻州永琛会计师事务所对郭某丽绑定的银行账户获利情况进行了鉴定。但仅依据当前提供的鉴证资料,无法核实郭某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获利的具体金额。在公诉阶段,被告人郭某丽主动缴纳了一万元的违法所得。2019年12月3日,她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郭某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投资一定金额获得加入和返利资格,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丽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了她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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