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浏览:182
一审宣判结果为:欧某美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张某玲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两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开庭审理,上诉被驳回,原判得以维持。
据了解,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了善心汇公司,并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通过“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吸收会员资金和发展会员。加入善心汇公司后,会员需要购买善种子(300元/枚)激活账户,并使用善心币(100元/枚)进入排单系统进行捐赠活动。会员发展下线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布施金额并有机会升级为高级会员。
被告人欧某美于2016年6月11日注册加入善心汇公司,被告人张某玲于2016年8月8日注册加入。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吸引他人加入善心汇公司,并以获取差额、提成和销售货币等方式获取利益。
经过鉴定,欧某美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1473个会员账户。张某玲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8层,其下级网络有9层、585个会员账户。两人的账户分别完成了多次赠与和受助,累计金额较大。
2017年7月26日,欧某美和张某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均供述了他们参加善心汇公司、发展下线会员的过程,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罪行。
一审宣判后,欧某美和张某玲提出上诉。然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利用“善心汇”网络平台发展传销组织,对于扩大传销活动起了关键作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二审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李旭反传防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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