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浏览:272
原审法院认定,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谢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两家公司,并组建了“恒远商城”网站。谢某担任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聘请其他人负责管理、协调和宣传培训工作。公司设立了多个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为了扩大传销规模,公司设立了常委和管委,共同负责市场推广。
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和推销来吸引他人加入传销模式。到案发时,公司已吸收近19万名会员,资金达到10亿元。
2015年7月10日,谢某在深圳市被捕。2016年,他提供线索帮助警方抓获了另外两名嫌疑人。2018年,谢某非法入境越南,随后被柬埔寨警方逮捕。
原审法院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偷越国境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1万元。
宣判后,谢某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一审法院对案件中涉及的资金数额做出了错误的认定。二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将资金数额确定为9.43亿元。
7月15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谢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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