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195
所谓欺诈发行,指的是《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即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单而言,就是在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为了账目“好看”进行财务造假。甚至,目前市场上存在成产业的“包装”中介,专门为需要上市的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粉饰、造假,以求成功上市圈钱。
欺诈发行不仅侵害当下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运行秩序,长远而言,这种造假风气更会透支资本市场信誉,阻碍资本市场向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
资本市场本来是投资者寻找有价值的投资目标、同时为有需要的上市公司融资的场所,而投资者进行判断的标准就是上市公司提供招股书等资料所呈现的公司状况与盈利水平,一旦上述内容存在造假,则投资者就失去了判断依据,资本市场就会从融资场所变成欺诈犯浑水摸鱼圈钱诈骗、投机者无序炒作企图赚快钱的赌场。
无论对于投资者或资本市场而言,欺诈发行都是极其危险的,需要给予十万分的重视,并配以足够严厉的惩罚和约束手段。不过,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因素,欺诈发行违法成本偏低,变相受到纵容,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屡禁不止。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纳入“金融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提高违法成本为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保驾护航。
这已是王建军连续第三年提交议案,呼吁加大打击欺诈发行力度。在他的推动之下,今年3月1日新修订后实施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额度。
王建军在对此表示欣慰的同时,建议将刑罚短板进一步补齐,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王建军表示,“内幕交易可以判10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以判7年,而对性质最严重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却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责严重不匹配!”
王建军还认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的“毒瘤”,该类案件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必须严惩。
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改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罪”,增加两档刑期,对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同时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单列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并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此文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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