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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揭秘“智天金融”传销案 头目获刑八年

时间:2023-08-13|浏览:537

12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智天金融”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据裁定书显示,吴开明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审期间获刑8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

原判认定:2015年8月,吴开明与邓智天、冯文秀成立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该公司宣称能够通过邓智天拥有的22万亿古玩资产打包抵押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草根百姓认购股权可获巨额收益。吴开明诱导会员以最低认购50万股或100万股获得加入资格,并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庞大的传销组织。

截至案发,吴开明及其助理共收取下线会员股权认购资金共计1.89亿余元,吴开明还单独使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会员的股权认购资金共计约6067万余元。

2018年3月,王某加入该公司并积极发展会员,共发展下线会员3层2000余人,向他人报单资金总计3320余万元,个人获利600万元。

原审认为,吴开明、王某及其他人共同参与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吴开明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副总经理,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帮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吴开明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判决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宣判后,吴开明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单位犯罪,自己并非主犯,且初犯、偶犯,请求减轻刑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传销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吴开明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开明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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