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251
原判认定,2017年8月,刘某君和马某斌商议成立尊享富公司,并共同开发网络销售平台。马某斌联系郑州西瓜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于某峰和冯某林设计开发相应的网络销售平台,并以新疆鑫源星海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软件开发协议。
2017年9月,于某峰和冯某林按照刘某君和马某斌的要求设计开发了“尊享商城”电商平台,并交付给刘某君和马某斌等人。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在“尊享商城”的运营中,于某峰和冯某林继续运营维护该商城的正常运营,并从中获得309.7万元的开发和维护费用。
2017年11月,尊享富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刘某君任该公司董事长,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和平台运营,刘某信担任公司监事,马某斌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主要负责平台技术方面的工作。
“尊享商城”要求注册会员必须购买一瓶葡萄酒才能进行投资。该平台采用多种投资模式,通过高额利息和提成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和吸纳资金。
在尊享富会员体系中,每个会员的下线为自己的团队,团队领导享有股权分红奖励。此外,还有其他几种模式,如尊享理财、尊享股权、团队津贴奖励、小公排、大公排等。
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等人在经营“尊享商城”平台期间,使用企业账户接收会员的款项并进行返利、提现、退款等操作,同时将吸纳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和个人消费。
截至2018年3月案发,尊享商城在全国发展注册会员426,243人,总投入总额达8.8亿余元,非法获利1.1亿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情节严重。于某峰、冯某林在开发和维护“尊享商城”平台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潘某辉明知其保管的50万元现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但仍然隐藏起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原审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于某峰、冯某林从6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100万元到10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潘某辉缓刑4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刑罚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各被上诉人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刑罚适当。经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冯某林撤回上诉,并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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