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204
王某和闫某是同村村民,在2010年底,闫某来到王某家推销保险。他声称自己在四川有熟人当高官,是“四川省攀成刚集团公司”的领导,可以帮助王某的儿子安排工作。受到公司介绍,王某父子相信可以年收入百万的承诺,毫不犹豫地加入了该公司。然而,加入公司的前提条件是购买公司的产品,于是王某父子将20余万元打到闫某和刘某的银行卡上。然而,2012年7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取缔,王某父子才意识到原来所谓的“四川省攀成刚集团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传销组织。20万元的钱被骗走了,王某向白水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10月,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之间的交易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双方之间存在传销关系,而且公安机关的笔录可证明。因此,这笔款项应被认定为参与非法传销所花费的投入。此外,原告本人还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官提醒大家,在找工作的时候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和询问,切勿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被不法分子利用。对那些以介绍工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不要落入传销活动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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