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217
具体案例是这样的:李某是千源公司的“三级茶商”,他以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茶商资格转让给了刘某,并约定每月刘某要支付给李某800元现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上面写着:“今借到李某人民币8万元,利息每月8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本息全部结清……”然而,刘某在支付了一部分钱后就没有再付款了。于是李某在2016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支付李某7万元欠款及利息。但是刘某不服这个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过程中,市四中法院发现千源公司的营销方式存在问题。他们以800元一包的价格销售“安化黑茶”,购买者就成为了千源公司的会员,如果购买金额达到4000元以上,就能获得“茶商资格”,并能从千源公司分取红利。李某的“三级茶商资格”是通过购买千源公司105600元的“安化黑茶”获得的。然而,千源公司并没有直销资质。因此市四中法院认为,李某从事的是传销行为,而传销成员获得的分红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转让这个权利而形成的借条对刘某没有约束力。因此,一审判决被撤销,李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对传销的定义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而李某参与的千源公司并没有直销资质,他从事的行为符合传销行为的特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传销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李某基于传销成员身份所享有的分红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与刘某达成的“三级茶商资格”转让合同因为标的违法而无效,借条对刘某没有约束力。所以,李某不能依据借条要求刘某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最后,法官寄语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因为传销活动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各种欺诈手段来骗取人们的钱财,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还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一直将传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所以大家要时刻保持警惕,自觉避开传销和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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