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320
经过依法审查,查明了以下情况:2016年,被告人石某某被柳某某叫到贺兰县参加了一个甘肃籍的传销组织。之后,石某某发展了徐某某、周某某他们利用国家在西部地区进行阳光扶贫工程以及在贺兰县进行承包建筑工程投资的诱饵,采取拉拢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他们使用所谓的“五级三晋制”、“资金流向分配”的讲解图,作为直接和间接奖励提成的手段,诱骗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从而骗取传销申购资金来获取利益。
之后,石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先后达到了高级经理级别,并且佩戴黄金标志。他们直接或间接发展了40人以上的下线。在传销活动中,三个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向传销活动人员宣讲传销政策,展示黄金标志,办理申购,并发放返利,推动传销组织的继续发展。
2020年5月,公安机关在贺兰县抓获了石某某,并将其归案。2020年6月,徐某某被下线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某传唤到案。
检察院认为,石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理由,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人们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个被告人已经超过40人,达到了高级业务员级别,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他们应当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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