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26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刚、王某星、王某英、徐某君、熊某斌、胡某、任某祎、刘某、郭某民、张某超、张某龙、郑某丽、张某平、张某1、胡某玲、艾某、张某2、张某3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申购虚拟“份额”的方式先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欺骗参加者交纳申购费7万元,购买21份虚拟“份额”成为该组织的新成员,再以“五级三进制”的运作模式和“三大奖金”的资金分配形式,激励伞下传销成员积极发展下线,通过从下线交纳的申购款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
经过伞下人员的滚动式发展,该传销团队的人员超过30人,组成的层级超过三层。后该传销组织由北海市转移到防城港市。
上述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多名新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获利,其中,樊某刚伞下18层超过100人、熊某斌伞下16层超过40人、徐某君伞下15层超过90人、胡某伞下11层超过100人、王某英伞下13层超过90人、任某祎伞下14层超过70人、王某星伞下10层超过50人、刘某伞下11层超过60人、张某超伞下13层超过50人、张某龙伞下11层超过50人、张某3伞下11层超过50人、艾某伞下11层超过30人、郭某民伞下7层超过30人、张某平伞下9层超过30人、张某2伞下9层超过40人、胡某玲伞下9层超过30人、张某1伞下8层超过30人、郑某丽伞下7层超过30人,对该组织的发展、壮大起重要作用。
上述被告人并先后晋升或达到该传销组织的A级老总级别,樊某刚、王某星、王某英、徐某君、熊某斌、胡某、任某祎、刘某、郭某民、张某超、张某龙、郑某丽、张某平、张某2、张某1、胡某玲、艾某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指令的上传下达以及管理伞下人员的学习、生活、纪律等。其中,樊某刚、王某星、王某英、徐某君、熊某斌、胡某、任某祎、刘某担任过大经理;樊某刚、王某星、王某英、徐某君、熊某斌、胡某、任某祎、刘某升总后领取了老总提成,王某星还做过大家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祎、樊某刚、张某超、张某3、张某龙、熊某斌、郭某民、胡某、郑某丽、张某平、王某星、王某英、张某2、张某1、胡某玲、刘某、徐某君、艾某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申购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上述被告人均在该传销体系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星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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