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14
经依法审查查明: - “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没有实际产品和实际经营行为,也没有相关营业许可。 - 组织以高额回报和拉人头为手段,诱使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加入,从而形成层级结构,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 - 该组织通过建立团队和微信群进行管理,共分为C3、C2、Cl、B、A、发展层等6个层级。 - 每个新人加入时需先交纳1000元的“占位费”,三天内再交纳48800元,共计49800元成为发展层人员。 - 推荐人获得8800元的“层级返利”,按规定编号排到对应的A名下,对应的A获得5000元的“层级返利”;该A对应的B获得4000元的“层级返利”;Cl获得8000元“层级返利”;C2获得10000元的“层级返利”;C3获得14000元的“层级返利”。 - 当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后,团队分裂成3个新团队,所有人员级别晋升一级,原C3出局后可以选择不再参与或重新加入新团队。 - 该组织曾在本市某某山庄等地组织大型宣传活动。
被告人净某某于2015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属于梁某某领导的“宝鸡团队”,通过人传人和谎言邀约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 - 入会资金必须在24小时内分配完毕。 - 净某某在不同盘次担任C2和C1,并负责租赁房屋接待新人、安排上课、收取分配传销资金等工作。 - 净某某还发展了余某某、郭某某等下线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
2020年8月5日,净某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司法会计鉴定,净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层级返利”资金共计559,802.00元,在担任C1期间通过银行账户分配了1,463,800.00元的传销资金。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净某某的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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