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74
2015年以来,被告人宫某辉通过介绍加入了位于长沙市的“1040工程”、“阳光工程”、“中西部大开发”(又称纯“资本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连锁业经营”为幌子,吸引安徽等外省人员到长沙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采取“拉人头”即上线发展下线的五级三晋制,不断吸收新人加入并缴纳申购资金。以虚假宣传“投入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一至三年回报700至1400万元”的方式,引诱外省人员聚集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开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通过层层发展,按照五级制度开展层级性的分区管理。其中,老总级别通过总监区进行管理,下设会务总监、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等职务。老总以下,通过经理室进行管理,每个经理室配有“大总管”,对其负责的整个小团队进行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大总管下设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对小团队进行具体的管理。
被告人宫某辉于2015年加入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7年1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担任教育总监等职务。其共发展下线30余人,并非法获得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宫某辉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辉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构建层级,利用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宫某辉的罪行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宫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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