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1|浏览:385
以狗币为关键词,在Alpha检索案判决中,法院对狗币有一些看法。狗币像比特币一样被中国法院认可吗?
判决23起,其中民事案件13起,刑事案件10起。在一些案件判决中,一些法院对狗币发表了看法,我们摘录如下:
判决基本情况清单
1.10起刑事案件中,有5起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包括plustoken截至2019年6月27日,根据判决的内容,PlusToken平台收取会员支付的狗币(DOGE)11060162640.5953。2019年6月28日以后,仍有35564752.根据本文发布时的价格,5446317只狗币的市值为440亿元。根据本案的判决,包括被拘留的狗币在内的数字资产将依法处理,收入和收入将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10起刑事案件中,法院没有讨论狗币的法律属性。
2.在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9民终343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马雪娟和芦凤芹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的狗币,应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未经批准发行或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因此,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狗币交易不应受法律保护,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审结束后,马雪娟提出了再审程序,但其再审申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3、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民事判决中提到:一审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狗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律赔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讲,狗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虽然公民投资和交易狗币是个人自由,但他们必须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因此,狗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建立了投资狗币的合作财务管理关系。由于狗币是非法物品,陈红莲和卢晓燕合作投资狗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陈红莲要求卢晓燕退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这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链法观点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似乎非常熟悉狗币的观点。XXX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作为关键包括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主流数字资产,以及一些非主流数字资产。
通过对这些判决进行研读,可以发现判决结果通常有三类:
第一类案件,是法院认为因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系非法债务,公民投资和交易这些数字资产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类案件通常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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