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7|浏览:322
目前交易所OTC是币圈投资者入金出金的主要渠道,在2017年《九四公告》发布之前投资者都是直接给交易所账户转币法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九四公告》发布随后,对于国内加大行业的监管力度,所以就衍生出交易所OTC业务,交易所不再接收用户的法币,而变成了类似淘宝的平台只提供OTC买卖信息订单,辅助用户与商户进行出入金交易,整个过程中交易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但随着USDT等虚拟货币的普及以及其自身的优势,越来越多的黑灰产将虚拟货币作为洗钱、电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宗教工具,交易所OTC就造成了币圈刑事风险最大的业务。
近日,最高检与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出现了两起涉及币圈OTC业务案例。下面文章将结合案例来分析币圈OTC业务存在的法律风险。
Exchange OTC business logic
在分析风险法律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交易所OTC的业务逻辑,从下图可以清楚地看出整个OTC业务中买卖的双方作为用户和OTC商业,交易所平台方为双方提供交易撮合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用户和商家在平台内获取交易订单信息,在场外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转账,而交易标的USDT等虚拟货币则间接从平台的一个账户划转到另一个账户这样的交易模式到底哪里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呢?
币圈OTC业务涉及非法经营罪
最高检和外汇局发布的两起涉案典型案例均涉及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财产收:
(一)默认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4) Other illegal business activities that seriously disrupt market order.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管理法规、规定的管理
措施
目前
Regarding the behavior of "illegal engagement in fund payment and settlement business" in paragraph 3, Article 1 of the "Interpretations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of Illegal Engagement in Fund Payment and Settlement Business and Illegal Trading of Foreign Exchange" stipulates that violations of national regulations include the following: One of the circumstances falls under "illegal engagement in fund payment and settlement business"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225, Paragraph 3 of the Criminal Law:
(一)利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现金套现的服务;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况。
浦东新区检察官在上海经济报广告的一篇文章中,认为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接受他人资金,再根据客户订单要求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并相当于牟利,充当“进来”的文章角色,如使用比特币、泰达币等主流虚拟货币作为稳定币实现法币的跨境支付结算,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结算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属于《上述解释》中第一条第四条非法经营款中“其他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情况,可以对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处罚。
但作者认为用户与OTC商家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撮合信息完成USDT的买卖,从而进行虚拟货币投资。USDT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行为外汇,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USDT、USDC等稳定币虽然与美元挂钩,通过发行方在银行的抵押物去铸币发行,但稳定币不能继于外汇。
《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外汇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外汇是指下列其他币种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 Foreign currency cash, including banknotes and coins;
(2) Foreign currency payment vouchers or payment instruments, including bills, bank deposit vouchers, bank cards, etc.;
(3) Foreign currency securities, including bonds, stocks, etc.;
(4) Special drawing rights;
(5) Other foreign exchange assets.
The "Notice on Preventing Bitcoin Risks" issu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other five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clarified that Bitcoin is not issued by the monetary authority, does not have legal and compulsory monetary attributes, and is not a real currency, but a currency. Specific virtual goods.
在司法实务中的判例中也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通过人民币买卖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后,将虚拟货币出金换回人民币,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买卖外汇,逃避外汇监管,所以就不应构成非法买卖外汇。
Typical cases constituting the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operations
虽然USDT、USDC等稳定币不属于外汇,但检和外汇局的两个最高典型案例中行为人都因为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先梳理下这几个案例的OTC业务流程。
Typical case 1: Illegal business case of Zhao and others
从上图可以看到赵某团队在迪拜收取客户迪拉姆现金,然后给客户的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再利用虚拟货币为创意,通过“迪拉姆—USDT—人民币”的形式实现资金回流,实际上把虚拟货币作为中间工具,实现了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属于外汇变相买卖,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2: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在案例2中,客户通过支付平台下单,向平台控制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平台使用外币购买USDT,通过OTC商家使用非法渠道兑换成人民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境内账户,支付换汇平台同样使用USDT作为中间工具,帮助客户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间接实现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
这些典型案例与前围山东青岛警方破获的特大钱地下庄案一样,
另外,可以看出几起案件中都是公安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通过三方技术公司协助调查链上交易记录,将链上钱包交易记录与链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比对,固定整个非法换案汇的证据,这也正是监管部门打击虚拟货币OTC业务的思路。
Summary and suggestions
综上所述,文艺人士建议一些打着跨境支付旗号的创业项目以及支持USDT等虚拟货币充值的支付平台需要架构自身评估业务。
如果协助或支持用户开通各种外币借记卡、预付卡,用户使用人民币入金获得换USDT,进而在平台取外币进行支付消费,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人民币—USDT—外币的兑换。
该行为与上述典型案例相同,以虚拟货币为外汇工具,逃避外汇监管,极有可能涉嫌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并且这些平台由于支持虚拟货币的链上充值,需要做好链上反洗钱的合规审查,采用KYT链上资金审查工具,对于平台流入的虚拟货币进行事前预警,事后溯源,最大程度上避免可疑违法犯罪的黑U流入平台,增加平台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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