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浏览:243
原判中认定,被告人莫某东、王某鑫、陈某华、许某星、吕某、寇某均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合同制民警,即协警。其中,莫某东、吕某任职于打击传销专业队,王某鑫、陈某华、许某星、寇某任职于处突大队。
2015年,寇某的父母寇某某、田某代为出资人69800元,让寇某加入山西籍传销体系,并仍将其身份证给父母用于加入传销,对父母积极发展下线的行为予以默许,并与父亲一起参加升总旅游。
2017年,寇某到银海区应急处突大队担任辅警,并将工作中知晓的北海市公安机关有关清查传销的信息提前告知其父母,帮助其父母逃避查处。
2018年4月17日,王某鑫、陈某华、许某星、寇某在未经请示报告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外出执勤检查涉传销大巴车时,发现一辆大巴车,便一路跟踪到钦州,见该车载满乘客离开后,由寇某驾车拦截,四人上车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并以该车非法经营涉传销“一日游”活动为由欲将该车带回北海。后大巴车主常某闻讯赶到现场,与四被告人协商交款2万元换取放行该大巴车,并约定回北海再付款。后四被告人未按规定报告,亦未将该大巴车移交打传队处置而是直接放行该车。
次日晚21时许,王某鑫、陈某华在事先约定的北海市江苏路与长沙路交汇处往西100米处路边,收取常某支付的2万元。事后,王某鑫、陈某华各分得5000元,许某星、寇某各分得4000元。
2018年1月间,王某找到王某鑫商量将传销老总武某带到银海区,以迫使武某退还王某的申购款,并约定所得钱款两人分配。王某鑫为此找到莫某东帮忙处理,莫某东同意并让王某鑫将人带至其值班地点银滩东区派出所。随后,王某鑫、许某星、王某在北海市银海区万达广场停车场将武某带上车拉至银滩东区派出所,莫某东安排王某和武某在该所调解室进行协商,并交代穿着制服值班的吕某居间调解,利用武某害怕参与传销活动被查处、愿意出钱私了逃避打击的心理,迫使武某联系亲属送10万元到银滩东区派出所交给王某。王某收钱后,送给莫某东好处费3万元,王某鑫索要好处费2万元。事后,莫某东、吕某、王某鑫、许某星将上述好处费进行了瓜分。
原判中认为,王某鑫、陈某华、许某星、寇某身为合同制民警,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又未经请示报告,私自外出查处涉传销车辆,并在大巴车主答应给予财物后私自对车辆进行放行,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借用其合同制民警的身份对被害人形成胁迫,迫使被害人给予财物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莫某东、王某鑫、吕某、许某星身为合同制民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寇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达到老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王某鑫、许某星以受贿罪、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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