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浏览:373
三名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一审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和郭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郭某和谢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他们和谢丁丁在贺兰县加入了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阳光双向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赚钱”的名义,以“投资国家项目、暗中支持”为幌子,采用“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该模式规定下线新人需缴纳1份3800元或10份3.35万元的申购款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根据级别和发展下线的申购款获得提成。为获取收益,郭某和谢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50多人郭某和谢某发展下线人数申购达到600份以上,谢某升级为该传销体系的大经理,并佩戴黄金标志。为管理传销体系,郭某和谢某通过组织会议、出工作、绘制传销人员结构图、安排下线人员层级地位以及发放“工资”和“鸡鱼”等方式进行管理。
2017年6月,石某被郭某和谢某传销体系下线人员谢艳霞发展加入传销组织。之后,石某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在传销体系中为新人提供帮助和指导,包括办理申购、转环境、讲课出图、讲解资金流向分配等。他还动员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某县现场查获正在给传销下线讲课的石某和30多名参与传销的人。石某被当场抓获。截至案发时,谢某和郭某通过诱骗下线新人利用个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投资,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款超过300万元。石某通过同样的方式收取了180万元的传销款。之后,谢某主动投案,郭某被抓获归案。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宣判后,谢某和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以“西部大开发”等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实施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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