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浏览:200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关某和张某自2015年起,通过他人介绍相继加入了名为“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的传销组织,并与他人合作在常州市武进区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产品,也不提供服务,是一个靠收取加入资格费来招募人员的传销组织。
根据该组织的规定,每个参与者必须支付49300元购买21份份额才能成为三星级别,并且按照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的顺序组成层级。该组织以参与者发展新人的份额然后按照不同层级的标准,将新参与者支付的费用发放给相关传销人员。
该组织以邀请亲友等做互帮互助小额理财为名,通过“一对一”的讲课形式,轮番组织五班,还以串门走访的方式将亲友带到传销人员的出租房进行面对面的“资本运作”宣传,诱使听课者参加传销组织,并引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钱财。
这个传销组织由五星和大四星来管理整个区域的工作。五星负责管理整个组织,包括考察其他条线的新人是否可以加入该组织,选举组织内的大四星等,并管理自己的条线;大四星负责协助管理整个组织,包括负责组织的新人申购活动,交叉检查各条线的卫生和纪律等,同时也协助五星管理自己的条线。
被告人关某和张某都是该传销组织的五星,曾经担任过大四星的职务,共同管理整个传销组织,并管理各自的条线。被告人关某参与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6月,张某为2015年年底至2019年5月份。在他们参与的这段时间里,该“民间互助式小额理财”传销组织的参与人数已达30余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关某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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