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212
具体案件经过如下:2015年5月18日,丛某明(已判刑)成立了辽宁鑫坤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军与丛某明、姜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共同成立了辽宁自由人联合体物联网投资企业(普通合伙),办公地址在鲅鱼圈区金伟御都A51号楼8楼。
根据职责分工,丛某明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所有工作;姜某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管理收支账目;于某某担任招商部部长,负责招揽商户、上传合伙商户信息及图片、对外宣传;张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给合伙人讲课及日常行政管理;被告人王某军担任全国市场运营中心总监,负责公司具体运营和发展下线。
自由人公司负责发展下线拉人头,鑫坤宇公司负责网络宣传和制作,并将部分资金投入鑫坤宇公司购买的电商平台鑫共享商场的经营权。
具体传销模式为:一是加盟资格,投资金额1000元为1份,最多可投1万份,与自由人公司签订《合伙型联营合同书》,成为自由人公司合伙人。二是层级及级别,通过发展下线建立上下线关系,获取直接下线、间接下线的返利。三是返利及奖金,公司根据合伙人的交款额提成和扣除手续费后,以商场积分或现金积分的形式反映到鑫坤宇商家平台。
被告人王某军伙同其他人员以投资为名发展下线,共发展了10层级、536人,吸收传销资金人民币120万余元。其中,王某军位于3层级,发展下线4层级,共71人,吸收传销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军不服,并提出上诉。然而,根据多份证据证实,上诉人在传销活动中发展的人数,以及他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原判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刑罚适当。因此,维持了原判。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军以投资企业等经营活动为名,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并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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