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332
12月11日鹰鉴充一份起诉书中获悉,该起特大传销案目前已经宣判,林某强、谷某飞、吴某军、曹某、程某某、冯某尧、杨某森、李某峰、张某英等多名骨干人员均已获刑。
中金银海(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银海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注册资本1千万元,实缴资本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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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中金银海公司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项目变更,其中股东、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林某强(已判刑),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出资时间为2034年12月1日。经查询中金银海公司近三年税收入库情况,仅2018年度税款入库合计20元。
2019年8月份,中金银海公司与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基鸿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全面授权晟基鸿业公司经营股权配资业务。
林某强、谷某飞(已判刑)与李某(在逃)操控在日常运作中并没有实际经营项目的中金银海公司,以给准上市公司做股权配资等经营项目为名,通过设定高额返利、额外红包奖励的方式为诱饵,宣称1万元投资两个月返两万元、1万元复投可变233万元,吸引他人参与投资。
加入者按投资额及发展人数,按照“会员—推荐人—团队长—准配资管理人—配资管理人—分公司—公司管理层”的顺序组成层级,并对达到团队长、准配资管理人、分公司层级的人员按下线人员投资额的1-4%比例进行提成奖励。
林某强负责签署公司文件、召集会议、对外宣传股权配资项目和对团队长的授课等工作,并聘请吴某军、曹某(已判刑)担任助理和秘书。
受谷某飞指使,被告人程某某与冯某尧、杨某森、李某峰、张某英(四人已判刑)、王某映(另案处理)等作为晟基鸿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中金银海公司的行政、监察、财务等工作,积极推动中金银海公司股权配资项目的开展。
为了打消投资者的疑虑,中金银海公司不仅伪造了北京市银监局颁发的牌照,进行大肆宣传,还让每位投资人必须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并签字认可。
至案发止,中金银海公司共发展了以韩某刚(已判刑)为首的沈阳团队等十六个团队,李某英、张某臻、李某芹、刘某东(四人已判刑)等涉案会员人数为20388人,层级超三级,涉案资金总金额累计达54.2907亿元。
提醒:当前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具有极强的诱惑性、迷惑性,从起初的线下传销模式转变成了依托于线上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的分散性新模式,没有地域的限制后,新型传销模式的范围更广,波及的人群也更多。更有传销组织企图为传销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诱骗群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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