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浏览:308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张某华和万某华在2016年与陆某良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陆某良从万某华处购买16万分积分,价值20万元,用于在“匀加速商城”购买一辆奥迪A6-30舒适款。协议约定如果未能提车,万某华将承担责任。
然而,陆某良在2017年未能提到车,因此向万某华和张某华催要还款。万某华已与陆某良结清款项,而张某华仅返还了2万元,陆某良要求返还另外的8万元,但张某华不同意。于是陆某良提起了诉讼。
另外,在2017年1月15日,张某华也与长红公司签订了一份《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用192500兑换券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然而,张某华支付了积分后也未能提到车辆。
经过法院的调查和相关案例报道,消费者注册“匀加速商城”会员后,购买产品或债券即可获得积分,在一定时间后积分会返还给会员,并且会员账户内的积分会以倍数增加。而且,会员消费后,其隔代上家会员也会获得收益。目前,多地工商部门已将“匀加速商城”的模式认定为传销,并且未取得发改委的直销许可。
法院认为,“匀加速商城”的经营模式具备传销的重要特征,应被认定为传销,而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是被禁止的。是传销的主要形式,因此应该被认定为非法。陆某良与张某华之间的匀加速积分买卖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我国对非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持禁止态度,不允许在国内交易。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然而,陆某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华欺诈,反而根据张某华提供的相关合同,张某华实际上也是受骗者。
值得注意的是,陆某良与长红公司签订协议后,支付的积分已经无法返还给张某华,积分目前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然而,张某华和万某华向陆某良做出承诺,保证他们能从长红公司购买到轿车,这也对陆某良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同时,法院仍然认定陆某良对长红公司的权益进行主张。
陆某良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声称张某华和万某华是匀加速商城的投资者,长期参与该平台的传销活动。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张某华和万某华多次向他推销“匀加速商城”及其投资盈利模式,拉拢投资。他们合谋,为了变现“匀加速商城”的积分,骗取钱财,与长红公司串通作案,骗取签订一系列合同,整个事情都是一个骗局。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案由应被调整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协议书交易的积分是虚拟货币,影响了国家的金融安全,一审法院因此认定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陆某良主张张某华和万某华对他构成欺诈,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鹰鉴还了解到,2018年6月29日,“匀加速商城”的主体公司因实施传销行为,被嘉鱼县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处罚,没收非法财物4714万余元,并罚款200万元。
之后,北京匀加速公司对此处罚不满,先后向咸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嘉鱼县法院认为,嘉鱼县市监局认定北京匀加速公司非法财物为4714万余元的理由不充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因此撤销了处罚决定。
然而,2019年5月20日,“匀加速商城”的主体公司再次因实施传销行为被嘉鱼县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处罚,没收了北京匀加速公司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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