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浏览:233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二审判决裁判书
7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 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永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7年、7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 李国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被告人唐孝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扣押在案的赃款4.25亿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对高玉东、李奇兵、王小影、田永波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根据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高玉东在广东省深圳市投资设立从事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所维护等工作的深圳前海博宝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李奇兵、王小影等人在PIUSTOKEN手机APP网络传销平台上,从事传销违法活动,后因认为该平台技术不成熟而离开,但掌握了网络传销的犯罪方法,为获取非法利益,预谋与功能相似的APP平台进行合作,从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因此,2018年7、8月份,李奇兵找到高玉东,并将王小影及柳良亭(刑拘在逃)介绍给高玉东。四人共同商定,开发具有网络传销功能的APP平台,由高玉东负责平台研发,李奇兵、王小影等人负责平台的推广。
高玉东利用公司技术,聘请技术人员,开发名为WoToken手机APP网络传销平台,主要负责WoToken平台的技术维护、数字货币管理、员工工资发放、操纵平台WOR币投放等工作。其妻子田永波协助负责数字货币保管、兑换数字货币、员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李奇兵、王小影等人主要负责宣传、培训等职责。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该平台共注册会员用户数达71万,层级关系为501层。经区块链确认,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USDT(泰达币)2.86亿个、BTC(比特币)4.6万个、ETH(以太币)203.92万个、LTC(莱特币)29.26万个、BCH(比特币现金)5.69万个、EOS(基于以太坊的代币)684.18万个。至案发,WoToken平台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被传销活动参与人实际提取:USDT1.03亿个、BTC1.47万个、ETH400.71万个、LTC8.69万个、BCH1.23万个、EOS244.48万个。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在2019年10月8日案发当日价值合计约77.07亿元。
高玉东、田永波在管理WoToken平台数字货币期间,提币变现非法获利约1617万元、美金158万元;李奇兵提币变现非法获利约2338.9万元;王小影提币变现非法获利人民币236万元,另用提币变现非法获利购买房产2套,保时捷轿车1辆。
除上述四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外,根据原审法庭认定,2019年10月30日下午,李国民明知李奇兵两部手机内,有通过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ETH,仍帮助被告人李奇兵转移和隐藏ETH49752.3737个。经滨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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