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236
检察机关在判决书上看到,从2015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的多个居民楼里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经理是被告人陈某某,总扶持科长包括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
这六名被告人于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通过网友和朋友介绍来到牡丹江,并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虚拟保健品,并填写了业务员申请表正式加入了“中绿”传销组织。
“中绿”传销组织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虚拟产品“增益胶囊”,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获得提成和销售产品获得晋升点数来进行晋升的传销活动。
在2018年5月之前,产品价格为2900元,之后增至3900元。在团队中,经理获得销售产品的70%返利,销售人员及其上级按比例共获得销售产品的30%返利。
该传销组织采用了“五级三晋制”,包括经理、扶持科长、主任、组长和业务员这五个级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需要填写业务员申请书并购买一套以上产品成为业务员,销售3套产品后晋升为组长,销售15套产品后晋升为主任,销售65套产品后晋升为扶持科长,销售393套产品后晋升为经理,当扶持科长晋升点数达到经理级别时,原经理就会出局。
2017年11月,陈某某升任经理,原经理贾某离开牡丹江;2018年1月,徐某某晋升为总扶持科长;2018年3月,刘某某晋升为扶持科长;2019年4月,冯某某晋升为扶持科长;2019年5月底,徐某某任命李某某为总扶持科长,待徐某某正式接任经理职位后,李某某正式接任总扶持科长;2019年4月,罗某某晋升为扶持科长。
此外,经理会委任一名业绩较好、关系较好的扶持科长作为总扶持科长,并与其他扶持科长保持联络,进行上传下达等工作。
2019年7月6日,上述六名被告人在各自的住所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抓获。截至案发时,这六名被告人非法获利的金额在24万余元到140元不等之间。
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这六名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传销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和领导作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起次要作用,都是从犯。这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徐某某建议判处1年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建议判处8个月至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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