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207
根据判决书,该案的被告人陈某、袁某、晏某、许某、曹某、李某星(另案处理)等人在2016年10月合谋利用“华夏传承”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他们找到了华厦酒业公司的代理商唐某,商定以三级分销的模式合作销售白酒,并把传销组织办公地点设在东莞市华厦山庄。然后,李某通过介绍认识了华厦酒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推广传销模式并吸引更多人加入传销组织。
为了更好地掌控该传销组织,李某指派姜某进行管理,并雇佣葛某开发和维护“华夏传承”手机APP软件。为了宣传和推广该传销组织,并吸引更多人加入,陈某等人于2017年1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华厦传承创投有限公司注册会员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华夏币进行排单,排单7天为一轮,一轮可获得20%的利息,其中20%的利息可以在华夏商城进行消费。此外,该传销组织还设定了动态领导奖来吸引更多人加入,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抽取下线投资款获利。
从2016年10月到案发,被告人利用传承创投公司开展“华夏传承”APP网络传销项目,以推销泸州老窖“大兴合”白酒等活动为名,以高息引诱他人进行投资注册成为会员,并组织团队会议、培训和维护APP平台。根据司法审计的数据,该投资平台共有71617名会员,交易金额达9.77亿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中、龙某科、苏某程等11人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做出判决。他们被判处8年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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