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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时间:2021-12-27|浏览:447

北京朝阳法院和东城区法院相继披露了辖内审理的一桩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且判决结果高度一致,均判定合同无效,后果自担。
以上的判例并非孤例,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 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甚至还有因无法证明存在交易事实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北京两院判定合同无效
12月16日,北京朝阳法院官微披露,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此外,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案件具体情况为: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上述案件披露后,多家媒体亦报道称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曾对一桩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过审判。
具体案情为: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项目合作合同》和《云计算机房专用运算设备服务协议》。
各方约定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由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堃崟公司授权勤鞠公司代为委托云尔公司托管“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挖矿”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间,案涉“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矿机”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多次断电,勤鞠公司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折算后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最终,东城法院亦判定合同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后,双方行为造成的结果如何判定呢?这一点,两院在判决中均表示“后果自担”。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自担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民法典条例,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与此前的合同法类似。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朝阳法院案件主审法官李增辉提示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合同无效的原因亦在于违反公序良俗,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自担问题,东城区法院该案承办法官冯宁介绍称,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此外,冯宁认为,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投资主体罔顾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多地虚拟货币交易案现类似判决
上述北京地区法院的判决思路在我国各地法院中亦有出现。1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 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甚至还有因无法证明存在交易事实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披露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为例。2017年底,退休工人马某(原告)经被告彭某介绍,想在MFC平台投资理财,因不清楚具体如何操作,故委托彭某代为注册理财账户及相关理财事宜。
由此,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马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彭某给付约24.6万元,彭某在此期间使用马某的基本信息为其在该平台注册了三个账户,但是,彭某收到24.6万元转账后,并未将该款项直接转入为马某注册的账户中,而是将自己MFC平台账户内的等值积分转入马某账户。
2019年4月,马某因未获利且认为自己被骗后,要求彭某返还转账的全部款项,二人最终对簿公堂。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审法院判令彭某返还马某全部投资本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认为在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彭川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然而,再审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指出,该案案由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MFC”平台系境外平台,但未在中国金融证券等监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或批准手续即开展业务,会员通过买卖易物点虚拟货币盈利,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记酬和奖励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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