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36
检察院指控,"DMS"是一家境外平台,该平台公司声称在某国开发了名为"玫瑰之城"的房地产项目。为了建造该项目,他们向广大群众集资,并通过网络注册发展会员。会员在该网站注册账号时需要提供推荐人,并缴纳不同金额的投资款(7000元、21000元、70000元)。投资款按7:1的比例换算成虚拟"DMs币",虚拟币可以用于兑换平台的电子股(按1:1的比例)或提现(按1:6的比例)。电子股的价格会随时间上涨,上涨区间为0.5元至1元,只会涨不会跌。当股价上涨至1元时,平台会将会员持有的电子股进行拆分(1股拆分为2股),使股价回落至0.5元,然后循环上涨、拆分。
会员在电子股拆分后,可以将其兑换成虚拟币,虚拟币可以用于挂售或按1:6的比例进行提现。挂售的虚拟币可用于会员注册新账号(新账号只能使用一半的挂卖虚拟币,另一半必须使用现金投资)。提现的限制是200个虚拟币以上可以提现,每月只能提现1000个虚拟币,并收取3-5%的手续费。
会员的投资款可以通过银行转款或现金交给他们的推荐人或更高层的会员,提现则由平台的高层人员将钱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账户。平台的收益模式分为静态模式和动态模式。静态模式是指通过电子股的上涨、拆分和提现实现增值。动态模式是指会员直接或间接推荐他人参与投资后享有的虚拟币奖励,包括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将DNS平台引入邛崃,并发展被告人陈某惠等人加入该平台。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邀约被告人陈某惠、姜某霞、王某康、刘某等人赴深圳及新加坡进行"DMS"平台业务的学习。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姜某霞、刘某凤、陈某惠、王某康、刘某在邛崃、大邑等地通过开设培训会、工作室、组织会员游玩、聚餐和面对面邀约等方式发展会员加入该平台。其中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共同开展组织、领导活动,被告人刘某、王某康既参与被告人王某等人的组织、领导活动,又单独发展人员参与投资。
截止到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直接或间接发展了335名会员,被告人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69名会员,被告人王某康直接或间接发展了55名会员。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凤、刘某、王某康及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共收取了17547999元的传销资金。这些被告人通过他们使用的银行账户转入了公司指定的多个账户,共计16899058元。另外,部分参与传销的人直接将资金转入了公司指定的多个账户,共计121896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霞、陈某惠、刘某、刘某凤、王某康互相勾结,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他们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金额和人数、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扰乱程度以及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姜某霞等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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