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05
四、“团队计酬”条款的适用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该条款俗称“团队计酬”条款。
(一)“团队计酬”行为兼具“拉人头”的形式特征。
“团队计酬”以上线发展下线形成人员链为基础,具有“拉人头”的形式特征,以存在真实的商品销售行为为前提,本质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例如,某案件“团队计酬”行为特征为,当事人通过平台发展会员,形成31530个以运营商为金字塔塔尖、21534555会员参与其中的各自闭环的上下级链条。各链条内以下级购买商品产生佣金为依据计算层级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佣金基本分配规则为,超级会员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产生佣金后,当事人剔除电商平台扣除的10%至12%佣金服务费,将剩余佣金视为100%,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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