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浏览:213
下面就讲两个例子,让大家了解一下。
第一个例子是关于李四。他是某公司的网络工程师,在维护公司网站时发现公司账户下的比特币不断增值。他突然萌发了邪恶的念头,利用自己管理员的身份在服务器内插入代码,将公司的比特币转移到自己在国外网站注册的钱包里。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四最终被公安机关抓捕,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张三。他也听说比特币很值钱,于是想自己也拥有一些。他做了个远程链接,然后在王二打开投资平台登录账号密码时,复制了王二的账户密码。之后,张三通过登录王二的账户盗走了王二账户中的比特币。张三最终也被警察抓获,但是他被判处的是盗窃罪。
明明都是盗取比特币,为什么李四和张三罪名不同呢?因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比特币的定性观点并不一致。有观点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和传统货币不同,不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还有观点认为比特币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但是无论如何,盗窃虚拟货币都会涉及刑事处罚,所以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而且,大家也要注意不要被金钱迷花了眼,最终害的还是自己。
来源: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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