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1|浏览:201
据介绍,哈萨克斯坦矿场成某在县城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11月,向某找到成某称,他在某平台有5万数额的蚂蚁币,这些蚂蚁币可置换成代金券使用,而向某本人也在使用该券消费。
之后,向某与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向某使用某平台中的5万数额蚂蚁币,与成某置换价值5万元人民币的代金券,成某可使用该券到县城内指定的门店换购粮油等商品。
后来,向某在成某经营的餐饮店处消费9034元,皆用该券抵扣。不过,成某在使用蚂蚁币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障碍,包括可使用门店有限、可置换商品有限、价格虚高等,甚至到后期已经没有可以使用蚂蚁币消费的门店。
成某说,他在通过某平台向向某返还了5万数额的蚂蚁币后,将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向某支付其消费的餐饮服务费9034元。
桐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某平台中的蚂蚁币实质上就是符合上述特征的虚拟货币。被告用不合法的虚拟货币取代货币支付餐饮费,并不合法,法院判决向某应该支付9034元的消费。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黄宝华 编辑段筠/编审李枫/签发蒲谋 【来源: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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