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浏览:251
辩护人认为,盗取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因为相关交易平台是境外违规平台,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们还指出,指控的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定罪处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于这些辩护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规定,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没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不属于货币。但是,这些规定并未否定虚拟货币法院认为,盗窃虚拟货币的总体价值没有得到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的认定,因此本案不以5000余万元的交易平台价值来认定两人的犯罪数额。法院进一步指出,但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后变卖获利200余万元是客观和真实存在的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本案以销赃数额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凌月生和凌士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款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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