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浏览:185
1.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2元。执行电量为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
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与当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牵头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
3. 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按时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并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执行的加价电费进行单独归集、反映和管理,每年3月底前向省发改委报告上年度执行情况。
4.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山东、浙江和内蒙古也宣布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行差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从0.5元到2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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