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浏览:196
通知中还提到,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均受到该通知的约束。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执行电量为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如果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抄表周期,电量将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通知强调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与当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牵头部门进行沟通衔接,确保及时函告相关电网企业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操作办法。
此外,各级电网企业需认真处理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及时收取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的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电费,须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每年3月底前,各级电网企业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4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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