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浏览:185
根据国家和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规定,严禁一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执行电量为其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计量时间从“挖矿”行为开始之日起(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至“挖矿”行为终止之日止。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抄表周期的,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当地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牵头部门的沟通衔接,协调其及时将应执行差别电价的电力用户名单及执行起止日期函告相关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操作办法。
三、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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