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浏览:428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
虚拟货币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虚拟货币的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险
一是会造成大量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实现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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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一旦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投资虚拟货币是否合法,就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极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三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多的犯罪团伙向公众出售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出租“挖矿”设备。“以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股份,骗取居民个人资金,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四是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和公共资源谋取利益,是典型的公私不均、损害公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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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矿”活动的非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属于“落后生产技术和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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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单的产品和设备的,依照《产品质量》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清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投资虚拟货币是否合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民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处以下列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能源部责令停止使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没收设备;情节严重的,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向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业整顿。
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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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全省严查国企“挖矿”活动,处罚多人
经招水开发公司纪委调查,确认该公司某员工存在“挖矿”行为。肇庆水务集团公司、肇水开发公司终止其中一方劳动关系,收回公司资源“开采”期间用电量5318.6元,收回4772.@ > 89元等;对10名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开除、绩效扣减、党内问责通报或谈话提醒等处分,3名相关管理部门将被通报批评或绩效扣减。揭阳市公安局某分局郑某某在单位机务机房安装了自己购买的四台电脑,一共开采了0.8个以太币,获利1.3万元。“设备被查封,郑某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审查,从原单位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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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用办公电脑“挖矿”,被党警告处罚
绍兴市上虞区职教中心机房管理员丁某某与劳务派遣员何某某使用办公电脑,购买了3台“矿工”安置在信息化大楼内。1.5万元,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扣3个月绩效考核奖;何某某被免职。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余某和工作人员吴某某用办公电脑“挖矿”,分别挖0.03以太,0.76币(扣押时每币价值22560元),于被批评教育,责令进行检查,并扣发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吴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扣除四分之三的绩效考核奖金。(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三:
虚拟货币“挖矿”相关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富九鑫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仍代表“挖矿”签订协议,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本协议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驳回了丰富九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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