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3|浏览:286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需要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来产生。解决这个难题非常困难,类似于采矿的过程,因此人们把产生比特币的过程称为“挖矿”。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计算机设备。
这个男子想要挖比特币,于是在今年1月4日,他在一家杭州的科技公司官网上预购了20台挖矿机。每台机器要价3万元以上,总计超过61万元,1月5日,他一次性全款支付,双方约定3个月后发货。
但是付款后,他才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在2017年9月就发布了文件,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他认为比特币挖矿机的交易也可能违法,并且机器没有使用的价值。他同时认为,他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然而,他的退款申请被科技公司拒绝,科技公司在今年3月仍然发货。陈先生拒收了货物后,起诉科技公司要求退款和退货。
科技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购买合同,设备已经制造完成,不可能随意反悔。而且根据国家政策,比特币的发行融资是被禁止的,但是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比特币是合法的,生产销售比特币挖矿机也没有违反相关法规。
经过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在中国没有货币属性,但是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比特币挖矿机是一种机器设备,本身有财产属性。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是没有被禁止的,买卖比特币挖矿机也没有违反相关法规。
因此,陈先生认为买卖比特币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和科技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同时,法官指出,设立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可能遇到的“货不对板”的问题。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能通过网页上的商品信息来了解商品,但最终收到的商品可能与介绍信息给人的感觉不一样。
而陈先生之所以想要退货,是因为在签订合同后,他研究金融政策后决定要退货,而不是因为商品信息不对称而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他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初衷。
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科技公司退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近年来,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变得非常热门。对于这类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环境中产生的虚拟物品,相关交易存在政策和商业风险。
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属于这类情况,并且可能引发币值市场的波动。但在法律框架内,在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一方无权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没有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所以,涉及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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