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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吗?

时间:2021-12-21|浏览:423

在之前的文章中,链法分析了盗窃比特币是否构成盗窃。链法研究|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吗?
虽然本文提到的案例发生在九四公告(链法研究)|在94公告被误读之前,法院对比特币财产属性及其价值确定方式的看法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o1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比特币应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财产,比特币可以构成欺诈罪的犯罪对象,理由是:
1.比特币虽然是物理属性上的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和可支配性,可以公开交易,流通性强也可以通过专业的交易平台实现,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
2.比特币不同于游戏硬币和游戏设备。虽然最高法院对盗窃游戏硬币、游戏设备等虚拟财产的意见是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但主要是为了解决游戏硬币存在范围小(仅限于游戏)、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但比特币没有这些问题。比特币在使用范围、接受人群、可交易程度、价值确定等方面与游戏硬币和游戏设备存在明显差异;
3.虽然中国强调比特币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但它并没有被禁止。新发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如果法律规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则按照其规定。虽然没有细则,但在宏观立法层面上有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从生活实践和上诉人在本案中获得巨大利益的角度来看,将比特币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是合理的。
链法
1、关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在链法团队代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属性。
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或价值。比特币通过矿工和挖掘生成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凝聚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它可以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入和相应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财产稀缺,总量恒定为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很难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其持有人可以占有、使用比特币并获得收入。
2.比特币与游戏货币、游戏设备等虚拟财产有很大区别。后者可以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规范。除了适用范围、接受人群、可交易程度和价值确定之外,比特币在分散化和使用方面也明显不同于游戏货币。

比特币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吗?
3.即使在九四公告发布后,比特币也没有被禁止。另外,从效力水平来看,「九四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制度,不能以违反九四公告为由否认相关比特币协议的有效性,而不是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o2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初,被告裴某用笔记本电脑上网,在网上购买域名为比特币.cc该网站制作了一个以投资比特币为内容的论坛,然后使用昵称为铲子的QQ一些比特币QQ群里发广告,谎称该网站存比特币有丰厚的利息及奖励报酬,吸引别人将比特币转入该网站。
2014年8月3日,裴某联系了受害者朱某,朱某按照铲子的指导联系了比特币.cc网站充值客服QQ(该客服QQ2014年8月3日至10日4年8月3日至10日期间,共计约183次.8个比特币(约668100元).134元)转入客服提供的比特币网站,并将1万元转入裴某,共被骗678100元.134元。
与此同时,裴某以同样的方式欺骗了受害者孙某9.47个比特币(约34243人民币.52元)。成功后,裴于2014年8月10日删除了该网站的源代码,将该网站转移到百度网络磁盘编辑的公告文档页面,并宣布该网站被攻击,该网站的比特币被盗,无法恢复。之后,裴将被骗的比特币转移到多个网站,全部转移到www.okcoin.com在比特币交易网站的账户上,所有比特币都被出售,提取到其绑定的银行卡上,然后用于各种用途的消费,并基本消费。
一审法院认定裴思源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o3 检察院观点
1、一审判决认定裴构成欺诈罪,数额特别巨大,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裴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其他财产的规定,纳入欺诈公私财产的范畴,不超过公众预测的可能性,不违反刑法原则。
2.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核裁定结论》具有证据资格,应作为确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o4 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
一、比特币在法律属性上应当认定为财产。
1.比特币很有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比特币已经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存在。有人提供矿机,有人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从事比特币挖掘,有人搭建交易平台,有人从事交易等;比特币不再被公众认可为其原始物理属性的数据,而是被追求为财富。无论是从公开市场交易还是本案上诉人的犯罪收入来看,比特币无疑具有很高的价值。
2.比特币可以由普通公众控制和公开交易。目前,国际和国内都有专业的比特币交易网站,普通公众可以持有比特币并参与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最终通过国内外交易平台实现了比特币。
3.虽然国家强调对比特币交易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比特币不同于游戏货币和游戏设备。它们在存在范围、价值确定、联系人交易程度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从生活实践和上诉人在本案中获得的巨大利益来看,将比特币视为财产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法院不采纳上诉人和辩护人提到的比特币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二、本案比特币价值的确定。
事件发生后,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分别批准了2014年8月4日和8月10日比特币价格。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申请审查,经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审查后,取消了东莞价格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比特币财产参考价格(2014年8月10日),并再次核实了比特币价格。
法院认为,广东省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的价格认证是合格的机构,理由充分,不当,应予以接受;
批准的价格与上诉人供认实际取得的价格基本一致,已超过欺诈数额特别大的标准。上诉人和辩护人仍有异议,相关意见的依据和必要性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o5 案例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诈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定罪的关键。比特币的价值几何是量刑的关键。
以上判决:
首先,法院将比特币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这符合刑法意义上公私财产的定义。例如,张明凯教授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应该具有管理、转移和价值三个特点,这无疑是比特币。
第二,通过法定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比特币的价值进行确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量刑的一大关键是涉案的财物价值,比如按照北京的规定,诈骗的数额较大是五千元,数额巨大是十万元。在本案中,在对涉案比特币进行定价时,在时间节点上,是以「案发日」的价格为准的。
可以说,这样的案件不仅符合适应刑事责任的原则,而且有效地惩罚了犯罪行为,为今后处理比特币相关犯罪案件提供了参考。
在之前的文章中(链法研究)|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吗?)曾强调:在欺诈比特币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欺骗他人的比特币,因为行为人没有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的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一个例子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迫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移到行为人的账户,因为行为人也没有入侵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所涉及的案例避免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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