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1|浏览:455
最近冻卡潮,昨天大家比特通过媒体发声,说赵东没有直接参与非法交易业务。因为在冻卡监管的风口,北京OTC由于涉嫌诈骗资金交易,团队(赵东曾参与投资)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有币圈自媒体发文称赵东或其投资OTC该团队或涉嫌隐瞒犯罪所得。
的确,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谓币圈OTC商业达摩克利斯之剑,什么是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律如何规定犯罪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实践中应该注意什么?详见下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是指隐瞒、转让、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事实上,隐瞒、隐瞒二字在我国刑法中出现过两次,另一次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
洗钱也是近期货币圈冻卡潮的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是指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的收入及其收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上述犯罪的收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年以上二十以下洗钱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上二十以下洗钱金额的罚款: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协助资金转移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
(四)协助将资金汇入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这两种犯罪,不难看出,洗钱犯罪的几种行为可以包括在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以其他方式隐瞒和隐瞒中。但两者也有所不同,犯罪对象是判断洗钱犯罪和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犯罪的主要标准。
行为人隐瞒、隐瞒特定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反之亦然。
前者是指毒品犯罪、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欺诈犯罪。相反,这是其他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两者都可以是单位犯罪,即公司可以是犯罪的主体。
因此,如果事件中有人涉嫌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在oTC除上述洗钱罪提到的七类犯罪外,其中的出入金是犯罪所得。例如,它不涉及集资诈骗、诈骗等资金。
那到底该如何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解释: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经过两次修改。
根据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次修订。
原规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并被窝藏、转让、收购、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次修订。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还指出,赃物往往是犯罪分子追求的最终目标和价值,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物证。追查和获取赃物对掌握犯罪证据,防止犯罪分子获得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些有利的犯罪规模也在扩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活动获得巨额财产,投资经营犯罪收入,产生新的收入,为进一步扩大犯罪规模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1997年修订刑法时,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专门规定了洗钱犯罪。考虑到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几种有限的犯罪,还需要依法打击隐瞒或隐瞒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入以及单位的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补充
一是将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从犯罪所得赃物扩大到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入。
二是将刑法原条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扩大到全部隐瞒、隐瞒。
第三,对此类犯罪的刑罚增加,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是增加了单位犯罪规定。
修改补充、严格打击隐瞒、隐瞒犯罪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法律网络,以洗钱罪打击隐瞒、隐瞒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行为。
第一款是关于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犯罪收入及其收入与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相同.犯罪人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行为。因此,因为这篇文章是故意犯罪,我们应该以知道它是犯罪所得为前提。事实上,通常有很多OTC说到这方面,都不知道,就是需要配合警方调查。
但众所周知,OTC严格来说,业务也是违法的,早在九四规定中就已经明确了。所以,做OTC的“公司”来讲,都很怕碰到这些钱,这也是做OTC业务中最重要的风险控制事项。
法律上如何定性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隐瞒、隐瞒其他方法?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的解释,这里规定的隐藏是广义的,是指使用各种方法隐藏犯罪收入和收入,防止他人发现或保存犯罪分子,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得和非法持有和使用。
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入转移到其他地方,使侦查机关无法查获。
收购是指以出售为目的收购犯罪所得及其收入。
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出售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行为。
其他方法隐瞒、隐瞒是指以银行转账、投资经营、汇往境外等各种方式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本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1.犯罪团伙、集团负责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应当以犯罪共犯论处。
2.犯罪人本人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只按其犯罪行处罚,不再以本条规定的数罪并罚。
3.犯罪人和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的,依照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以上游犯罪事实建立为前提,确定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犯罪。上游犯罪尚未依法判决,但核实属实的,不影响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核实属实,但因犯罪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认定。
也就是说,只有上游犯罪确实构成犯罪,下游才构成犯罪。
用戶喜愛的交易所
已有账号登陆后会弹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