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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得提供法币虚拟货币兑换服务

时间:2022-04-26|浏览:500

12月7日消息,昨日,文化部官网发布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称,近年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责任不明确、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发布《通知》。
《通知》涉及五个部分:明确网络游戏经营范围、规范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分发服务、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加强网络游戏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在规范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流通服务方面,《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币或实物的服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币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物品兑换法币服务。其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全文: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文事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电局,西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经营责任不明确、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赞助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获取利益。
(二)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进行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为其他运营公司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宣传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的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分发服务
(四)由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发行,用户以法币直接购买、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按一定汇率获得的虚拟物品,具有直接兑换其他虚拟货币的功能游戏中的物品或增值服务,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化部: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得提供法币虚拟货币兑换服务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物品种类、调整虚拟物品功能和使用期限、举办临时活动等,应当及时发布官方主页。游戏或游戏显着位置的公告,虚拟物品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以及相应的赠与、转让或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以随机抽样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要求用户直接投资网络游戏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参与。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及时报告游戏官方网站。该网站或随机选择的页面应公示所有可能提取或合成的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和提取或组合的概率。与随机相关的信息公示的提取物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在游戏官网或游戏内显眼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抽签结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并留存相关记录以供有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提取结果时,应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随机选择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还应当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方式,以获得虚拟道具和相同性能的增值服务。方式。
(九)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以虚拟货币兑换网络游戏为法定货币或实物的服务,但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依法予以退还。货币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 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币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的内容和价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
(10一)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登录网络游戏的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消费服务。在使用旅游模式。
(10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制网络游戏用户单次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充值或消费时发送消息要求用户确认。确认信息应包括充值或消费 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数量,获得的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的名称,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记录用户的充值和消费信息不少于180天。
(十家三)网络游戏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工程》的相关规定。建议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工程》,不设立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工程。限制成人用户的消费限额,限制未成年用户的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合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
(10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显着位置标注用户权益保护联系方式。当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网络游戏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注册身份信息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属实的,协助网络游戏用户取证。 -name 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责任依法为其提供证据。
(10五)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和损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公司或个人提供用户信息,除非授权。
四、加强赛中赛后网络游戏运营监管
(十六)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网络游戏市场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抽查水平,对于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增加抽查和日常检查的频次,重点抓好监管。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0七)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网络游戏市场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被纳入”的原则,将非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警告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非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10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引导企业落实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查、操作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行政指导。
五、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0九)网络游戏经营企业从事本通知(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有备案号的网络游戏,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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